依據彰化縣政府函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90048545號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本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辦理。
二、有關學期成績評量結果呈現方式,依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規定略以:「……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請各校學習成績單務必依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以等第呈現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