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3年5月15日彰化考區113年國中教育會考考場總幹事會議暨試務工作研討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貴校確實向考生宣導下列規定,務必遵守考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考試說明時段內,考生提前翻開試題本,或提前書寫、畫記、作答:
1.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停止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2.經監試委員制止一次後仍不從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二)考試期間,考生隨身放置非應試用品,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五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
1.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2.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三)考試期間,考生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之非應試用品發出聲響者,五科記該科違規1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四)考試期間,考生電子錶發出聲響者,無論隨身放置或置於試場前後方,五科記該科違規1點,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三、倘考生有特殊狀況或行為可能影響考試秩序(例如習慣性抖腳、轉筆、打呼、身體不適頻繁咳嗽...),請國中端事先通知考場學校試務中心,並配合相關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