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委會113年4月3日客會語字第1136700338號函及本府
民政處113年4月9日府民族字第1130127491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
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
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客語為
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
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
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三、為推行前開政策及協助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該會訂有
「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113年度第2次補助計畫案受理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