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11月08日10872193號行政公告辦理。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
(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三、供餐期限:109年寒假(109年1月21日至109年2月10日,共21天。)
四、供餐金額與時段:每人每餐50元為上限,餐券供餐僅限於每日11時至13時止。每生每日一張
為限。
五、受補助學生於供餐期間每日中午持餐券至合作廠商換取鮮食餐點(便當、飯糰、麵食類、麵包、鮮乳)
六、請欲申請109年寒假幸福餐券的師生至學務處訓育組領取申請表,或下載列印本公告附檔,並於108年11月22日(五)放學前,將已填好的申請表繳交至學務處訓育組。逾期視同放棄本次申請資格,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