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1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29268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學習扶助相關人員運用行動載具進行教學之知能,說明如下:
(一) 自111學年度起,本府辦理現職教師8小時及非現職教師18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時,將「載具教學」相關內容加入研習課程,俾利修習完成研習課程者能實際運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扶助教學。
(二) 另教育部國教署業研發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及分科選修課程,並放置於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系統(路徑:登入系統─報告及考古題─16.教師增能課程)及學習扶助資源平臺人才招募專區(路徑:登入系統─教師增能課程─載具教學增能課程)(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及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請轉知已修習完成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人員:
1、 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學習扶助開班分為4期,包括暑假、第1學期、寒假、第2學期,自111學年度起,應於學習扶助授課期別內,至科技化評量系統或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及選修課程(國英數3科必選1科)。
2、 原班導師(或級任教師):導師(或級任教師)於科技化評量系統有帳號且非國、英、數任課教師,請至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可免上選修課程。
(三) 為落實行政減量及避免重複參與課程,倘若以上學習扶助教學人員已參加完成教育部數位學習教師增能工作坊之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二)課程,得免參與教育部國教署「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及分科選修課程,逕由教育部國教署另案直接比對註記。
(四) 本案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完成「載具教學」增能課程情形,將列入學習扶助督導會議之督導事項或訪視項目,請貴校務必落實督導所屬前開人員依限完成,以提升其載具教學知能。
三、 倘有疑問,請洽本縣學習扶助資源中心曾詩穎小姐,電話:873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