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9月1日客會語字第1116700932號函辦
理。
二、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
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
能計畫」。
三、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各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
(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17樓客家委員會語言
發展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
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