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1. 申請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110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其他獎項條件請參閱計畫書。
2. 校內申請期限 : 3/4(五) 中午前
3. 本校可申請人數—(1)優秀獎學金:可申請人數2人
(2)清寒助學金:可申請人數2人
(3)特殊才能獎勵金:無名額限制
★ 若申請人數超過,將以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期成績平均較高者優先。
4. 需檢附之資料—
(1) 已載明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及其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人自行準備。
(2) 在學成績證明(前一學期在學成績)。----若經錄取,將由註冊組代為準備。
(3) 若申請清寒助學金,需檢附--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官方核定並列案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若經錄取,將由註冊組代為準備。
(4) 特殊才能獎勵及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申請人自行準備。
4. 請符合條件且有意願申請的同學,檢附上述資料,於期限內向註冊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