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8月19日修改
一. 宗旨:為扶助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境弱勢學生,暨鼓勵敦品勵學之優秀學生發
展專長,以達卓越發展為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二. 申請本獎助學金對象:設籍彰化縣滿半年以上(需附戶籍謄本),目前就讀本縣各高級
中等以下學生。
三.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只符合其中一項即可,如兩者皆有請一併附上。
(一) 經政府機關核定具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
(二) 父母之一領有中重度殘障證明或學生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 申請條件:(二)、(三)兩項條件只符合其中一項即可,如兩者皆有請一併附上。
(須由學校推薦寄送)
(一) 德育成績:109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請學校出具該學年德育成績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紀錄)
(二) 智育成績:109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 ; 惟學期成績不
得有一科不及格。(請學校出具該學年智育成績證明)
(三) 特殊才能:109學年度曾參加校內比賽、全縣性比賽、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
者。(如國語文競賽、科展比賽、音樂性比賽、體育類比賽、美術比賽、數學
競賽、網博比賽…等得獎者,請出具得獎獎狀影本以資證明)
(四) 教師推薦函(含家庭狀況、在校學習情況、老師評語)
五. 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校內期限至9/14止
六. 獎助名額:高中職、國中、國小(五、六年級生),總計120名。
七. 獎助金額:凡經本協會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每名發給獎助學金一萬元。
八. 頒獎日期:錄取者另書面通知,並告知頒獎日期和地點。
九. 本獎助學金經費由本協進會會員捐助,本辦法經協進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