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9年6月18日藝演字第1090001794號函辦理。
三、 「109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請參賽人員(隊伍)務必詳閱:
(一) 修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參賽資格。
(二) 增加指定曲之扣分規定。
(三) 修正連續兩年(106、107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四) 修正獎勵標準: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