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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
(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載具的借用及歸還規範
(一)班級上課:(另訂本校數位學習教室使用管理辦法如附件)
1.同借用電腦教室方式,採線上借用或紙本登記借用方式。
2.使用學生自己座號相同編號載具。
3.使用前後務必清點數量是否相同。
4.使用前後務必確認載具是不完好。
5.歸還教育載具前,教師應監督學生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
育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二)教師備課借用教師用平板:
1.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載具,借用期限於每學年7月底,管理者填寫長期借
用申請書,並於借用期限內歸還為原則。。
2.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
3.若教師用平板借用數量不足,將以數位教室線上借閱次數(實際使用)為參考並追回使用次數較少之教師平板。
五、載具的保管及使用規範
(一)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教育載具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二)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學校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者不得
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三)使用教育載具應符合視力保健原則,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四)教育載具應用於教師教學或學生自主學習,嚴禁使用於無關學習活動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五)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教育載具之義務。
(六)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設備管理者」,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七)倘教育載具有遺失、遭竊之情形,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者」,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